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12.23 大国税发〔2004〕2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实施办法
》 (
辽国税函〔2004〕623号
)(以下简称《
办法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局要加强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本《
办法
》的规定精神,充分认识依法开具、依法管理普通发票的重要性。
二、在明年一月底前,各基层局要按照《
办法
》的有关规定,组织人员对代开普通发票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悖于《
办法
》中规定的行为应立即纠正,以确保新《
办法
》各项规定的顺利实施。同时,要求各基层局于明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将检查报告上报到市局发票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