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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09〕119号 2009.07.10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额计算。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自然人股权转让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

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x20%。

自然人股东部分转让所持有股权的,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按转让比例确定。

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全部股权的计税成本×转让比例。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自然人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按照总局文件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权转让价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价低于同一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

(三)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

(四)股权转让所得低于最近一期股利分配所得的;

(五)股权转让时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为正数,股权转让价中没有包含该自然人股东所应享有的份额的,或转让价低于自然人股东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

(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