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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1-24 川国税函[2008]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精神,做好宣传、贯彻工作,对所辖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尚未办理出口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要督促其及时补办认定手续,对已办理免税认定手续的企业,要加强政策辅导和监管。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职责划分
﹝一﹞县﹝区﹞国家税务局工作职责:
1、计征部门﹝办税服务厅﹞职责
﹝1﹞受理纳税申报时,同时受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核对《免税申报表》“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人民币﹞”合计数与同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是否一致;
﹝2﹞在当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将签章的《免税申报表》﹝第二联﹞及电子数据转交政策业务部门,同时将《免税申报表》复印件送税源管理部门。
2、税源管理部门职责
﹝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认定申请受理及初审;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认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和免税核销申报及相关涉税事项的调查核实;
﹝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征税额的催报催缴。
3、政策业务部门职责
﹝1﹞办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认定;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资料受理及审核;
﹝3﹞审核疑点核实及调整;
﹝4﹞小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