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投资者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统一口径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政[2002]111号2002-7-29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出资律师和雇佣律师办案费用扣除标准、独资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核定征收规定失效。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征管局、稽查局:
市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征收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嘉地税政〔2002〕1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合伙制企业的投资者应缴
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已作明确,但实际执行中具体计算方法不一,影响税收政策执行的统一性。为了统一政策,公平税负,现对
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缴
个人所得税计算口径具体统一如下:
一、《通知》第五条第十款规定:合伙制企业的投资者,未按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事先约定比例分配生产经营所得的,应按实际分配方案计算各投资者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
上述应分配的所得,不但包括投资者按投资比例或其他事先约定比例分配的生产经营所得,还包括年度内平时实际已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他经济利益。
(一)为了体现量能纳税、合理负税的原则,并且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写方法基本相吻合,因此,统一将投资者平时取得的工资和其他的经济利益计算生产经营所得时,先不作纳税调增,而在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分配后作纳税调增计算
个人所得税。现举例说明如下:
某合伙制企业,由A、B、C3人投资,投资比例分别为50%、30%、20%。2001年度发生经济业务如下:销售收入620000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5800元,销售成本384000元,管理费用109000元(已列支投资者工资2.6万元,其中:A1万元、B0.8万元、C0.8万元),营业外支出12400元(其中:税收罚款10000元),会计利润为:620000-384000-109000-5800-12400=108800元。
问:该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