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地税二〔2006〕2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机关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杭州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稽查一局、稽查二局、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
现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地税发[2006]8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6年8月1日起,我市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见附件1)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地税发[2006]87号,见附件2)的要求和规定执行。
二、对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其应纳
个人所得税额,各县(市)
税务机关、杭州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在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3%的幅度内确定。
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