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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规定,全文废止

为保障我省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6号)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

二、邮政业试点纳税人自201411日起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可选择使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或“江西省××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具体规格及式样如下:

上述票种无法满足经营需要的试点纳税人可印制冠名发票。

三、需要领用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票种核定和领用普通发票。使用机打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