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检查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12-26 宁地税(税二)发〔2000〕3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
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
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自核自缴报表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纳税企业在按月或季预缴中少缴的所得税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二、查出应纳税所得额补税问题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对查出的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应并入被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补征所得税。具体计算补征规定为:
1、若企业被查年度盈利,则按并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计算补缴所得税款。若企业被查年度是减按两档照顾性税率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由于查出的应税所得并入,使被查年度应纳
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发生了变化,则被查年度按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计算少缴的所得税款应与查补增加的所得额税款一并予以补缴。
2、若企业被查年度亏损,应将查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抵减亏损额,查出额不足抵减亏损额的,不存在补税问题;查出额低减亏损后有余额的,余额部分应按适用税率补征所得税;若企业被查年度亏损已按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