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有关税收文件(第二批)的通知
2001年11月19日 冀地税函〔2001〕21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2001年1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1〕第16号)发布了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目录。其中,涉及税收文件11个:这些文件是省政府及其办公厅1980年以来制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尤其是面临入世的新情况、新要求,这些文件有的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为贯彻省政府决定精神,更好地开展税收工作,现将第二批废止的涉税文件目录通知如下:
一、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原盐自销,打击偷税漏税走私贩运活动的通知(冀政〔1980〕202号,1980年12月10日)。
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选拔录用税务干部工作的通知(冀政〔1982〕16号,1982年1月29日)。
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税收工作的通知(冀政〔1988〕128号,1988年10月6日)。
四、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减免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129号,1988年9月30日)。
五、河北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9〕33号,1989年8月11日)。
六、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管理的通知(冀政〔1989〕19号,1989年3月15日)。
七、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地方所得税和地方税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92〕71号,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