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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监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监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国税函[2004]415号 2004-12-2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第一条第(一)、第二条第(一)(二)、第三条第(一)、第四条已作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 ( 甬地税发[2017]6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监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精神,现将有关代开、监开普通发票问题明确如下:
一、代开、监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取得超出购用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购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县(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购买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4.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5.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经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并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6.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对市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购用发票原则上实行集中保管、申请监开(以下简称监开发票),即纳税人需要购用发票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份发售并监督开具。
二、使用发票种类
(一)自2004年11月1日起,启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票样附后。规格为:210×140mm.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绿色。同时取消《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发票》(含集贸市场专用通用发票),已印制的通用发票使用到2004年底。
(二)实行监开发票的专业市场,使用货物销售统一发票或加工修理修配发票,加盖纳税人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三)实行监开发票的农贸市场使用《代开发票》,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样式附后)。
(四)门征窗口使用《代开发票》,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三、代开、监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一)申请代开、监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填写《代开(监开)国税普通发票申请表》(以下简称《开票申请表》)或按甬国税流[2000]144号文件规定视同发票管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结算单。如属代开发票范围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单位为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销售工业产品、工业性加工、花木,且一次申请开票金额在10万元及其以上的,书面确认证明为供货合同或公证证明)。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业产品一次申请开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或个人销售其他货物和劳务一次申请开票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可免予提供。
3.纳税人需要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如农业生产者在市场外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的,需提供生产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以上部门开具的自产自销证明;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提供购入证明、凭证或《国税税务登记注销户已使用固定资产证明》)。
(二)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监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代开发票核对资料包括《开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核对后退还给纳税人)以及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开具发票。开票时,必须做到填写项目齐全,开具内容与《开票申请表》内容一致,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或打印。发票开具后,将《开票申请表》和代开发票的证明材料粘贴在发票存根联后。电脑版发票的存根联按先后顺序25份为1册装订。《代开发票》的存根联应立卷存档。
(三)对申请代开、监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征收税款。
1.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开具属于免税范围(不包括未上起征点的,下同)的发票,只开票不征税,在发票上注明“免税”字样。
2.临时经营个人申请代开发票,如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超过按次起征点的,先征税,后凭完税凭证开具发票。在发票上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在完税凭证上注明相应的发票号码;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在发票上注明“按期申报结算”字样。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个人,在一个月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3.已办理国税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发票,如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超过按月起征点的,先征税,后凭完税凭证开具发票。在发票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