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邮寄纳税申报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1-04 琼国税发〔199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6号
)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邮政局:
邮寄纳税申报是利用现有邮政设施和网点快捷、方便地完成纳税申报的有效途径,这样既方便纳税人,又缓解了办税场所的压力,有利于提高纳税机关的工作效率。随着我国税收
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与邮电部联合制定了《邮寄纳税申报办法》(详见附件),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和海南省邮电管理局根据该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了《海南省邮寄纳税申报实施办法》。现随文下发,请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和邮政局积极配合,密切协作,于一九九八年一月起开始实施。
附件:
海南省邮寄纳税申报实施办法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印发的《邮寄纳税申报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邮寄纳税申报的使用范围。
实施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县(市)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均可采用本办法。
三、邮寄申报内容。
邮寄申报的邮件内容包括各种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财务会计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与纳税有关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