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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规定,第一条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修改为(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第七条修改为:对企业既无确认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行为,主管税务分局可根据契证等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核定其税额;既无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主管税务分局结合房产的类型、建成的年代、成新程度、建筑质量,按不低于5%的核定征收率实行核定征收。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部分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公告》 (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第6号规定,第二条、第四条,以及第五条有关预征的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9.4.29)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范围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转让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转让新房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比照《绍兴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执行。对个人销售住房,按照《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