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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9-01                                        川国税函[2008]2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下发各地,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总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的,即实行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用于受灾严重地区的应单独核算,单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能抵扣进项税额。
总机构不能单独核算受灾严重地区购进固定资产的,经省国税局批准,可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全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待非受灾严重地区领用时作进项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通知》第六条规定的公式计算。
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支机构(如四川烟草工业公司),凡分支机构的增值税收入实行由财政返还的,对其设在受灾严重地区的分支机构购进的固定资产可比照《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