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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加快
出口退税
进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4]138号
2004-7-15
USHUI.NET
®
提示:根据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
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分局:
加快
出口退税
进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改革
出口退税
机制决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保障
出口退税
机制改革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切实加快
出口退税
进度,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审核、退(调)库程序,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4〕64号
),结合江苏实际情况,现将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审核、退调库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关于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规定
(一)退(免)税申报的期限,按照
国税发〔2004〕64号
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
(二)退(免)税申报的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且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后,依据003出口信息或出口报关单有关内容,每月可分批多次向退税部门申报退税。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依据外销发票、003出口信息和增值税纳税信息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纸质申报表及相关电子数据
(1)外贸企业主要有以下申报表及相关电子数据:
①《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②《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及电子数据;
③《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及电子数据;
④《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增值税、消费税分别申报;
⑤《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合计表》(仅限分部门核算企业);
⑥《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出口申报合计表》(仅限分部门核算企业)。
2、生产企业主要有以下申报表及相关电子数据: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及电子数据;
②《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及电子数据;
③《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④《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⑤《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原始凭证,具体如下:
(1)允许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或B级的出口企业(未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地方可先行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和退税信用等级良好的出口企业掌握)在电子数据申报后的两个月内补报退税凭证(“一单一票”)。其中,外贸企业补报“出口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企业补报“出口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证明)和出口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或远期收汇证明采取备案管理、年终清算的办法,实行总额控制。
(2)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在报送电子数据的同时,必须报送“两单一票”(其中,外贸企业报送“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企业报送“出口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证明)、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发票”)。
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③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④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是指在2003年6月1日以后办理退税登记的);
⑤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
出口退税
、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⑥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⑦本通知下发以后办理
出口退税
登记的出口企业;
⑧小型出口企业。
(3)特定退税业务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应按现行规定收齐所有要报送的原始退税资料后,方能向主管退税部门申报退税。
(三)各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不得以没有相关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原因,拒不受理出口企业申报。
二、关于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的规定
对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的审核,分两种模式,一是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的出口企业,实行简易审核程序(即“受理申报—窗口逻辑审核—电子审核—退税审批—事后凭证齐全审核”),二是对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D级出口企业以及一些特定退税业务的企业,实行一般审核程序(即“受理申报—窗口逻辑审核—原始单证人工审核—电子审核—退税审批”)。采用简易审核程序的,退税部门必须在受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完毕;采用一般审核程序的,退税部门必须在受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完毕。具体审核的项目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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