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发[1994]111号,浙地税发[1994]128号 1994-10-25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2号文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某些地区仍要求企业上缴利润问题

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己明确,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都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对利改税时未缴纳所得税而实行各种承包上交利润办法以及享受各种减免税政策的,除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继续执行原政策以外,一律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依法征收所得税。各个地区和部门都应遵照这个原则执行,不得擅自决定要企业上交利润而不按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发生与统一税法不符的任何做法,税务机关应予抵制和有权拒绝执行。

二、关于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处理问题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三、对企业接受捐赠的处理问题

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资产,考虑到如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

四、关于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的处理问题

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准予扣除。

五、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原允许在税前扣除的企业单项留利、部分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新技术开发费和补充流动资金以及税前还贷政策一律取消。

六、关于弥补亏损后有所得的适用税率问题

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所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七、关于未到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处理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的精神,对以往年度作出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尚未执行到期的,除国务院、财政部及国家税务国总局有明文规定的以外,一律停止执行。对已有文件规定继续保留的减免税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的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

八、关于几个概念的解释问题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浙税二[1994]63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几个概念的解释如下:

(一)所谓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主要是指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值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