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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大连市商业银行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决定【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大连市商业银行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决定【全文废止】
1998.04.28 大国税发〔1998〕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适应城市信用社的体制改革,完善商业银行建制后所得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31号)和(国税发[1997]1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我市商业银行所得税、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一、所得税纳税方式问题

我市商业银行成立后,其所得税纳税方式实行由市行汇总统一缴纳的方式,对市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所得税征收管理上,执行《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大国税发[1997]258号)。

二、市商业银行执行汇总纳税的时间问题

市商业银行于九八年一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考虑其实际情况,为简便所得税计算,从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市商业银行及所属分行可执行汇总缴纳所得税办法。

三、加强税务管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国税发[1997]160号),要加强对市商业银行的税务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税务审核、审批制度,保证所得税税基的完整。

有关部门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角度出发,批准的一些费用列支及制定的费用列支标准,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对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要改变原来过分依附于财务规定的观念,严格按照所得税法规定征收所得税。

四、加入市商业银行的原有城市信用社变更税务登记问题

加入市商业银行的原城市信用社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