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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2002]226号 2002-10-24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财税法[2007]7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把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拆迁补偿收入征税问题
《关于明确拆迁补偿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0]203号文件中有关补偿收入免税规定执行到2002年底。从2003年起纳税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不论何种情形,都应按规定并计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暂估入帐材料的税务处理
对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帐单尚未到达的材料物资可按计划成本、合同价格或其他合理价格暂估入帐,年度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部分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应对暂估入帐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发现长期未取得发票帐单、估价明显不合理等情况且无合理理由的有权予以调整。
三、投资收益补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
1、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2、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帐户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户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四、医疗保险的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企业缴纳的11%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其工资总额的4%部分若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五、技术性服务收入的税收问题
凡未签订技术合同或签订的合同未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项目,不得享受《宁波市技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有关技术性服务收入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得在税前计提酬劳费,其年度实际发生的费用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计算扣除。
六、物业公司所得税问题
为了加快物业公司的社会化进程,提高市民的居住质量,对物业管理公司按宁波市物价局甬价房[2001]312号规定向房屋所有人收取的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日常维修费暂不并计应纳税所得额,但必须专款专用。
七、商标使用费的扣除问题
纳税人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商标使用费在符合税前扣除确认原则的前提下可在费用发生时确认扣除。
八、管理费和网点建设基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