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5-07-18 沪税外〔1995〕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1995]42号
《
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的具体意见,现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凡经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不享受增加税负可以在不超过五年内返回(即税制改革后,现税负与原工商统一税税负基本持平,或降低的企业)优惠的(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都要按照沪国税流[1995]44号《关于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的要求进行检查。并将这次专项检查的情况,填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专项检查申报核定表》分别按工业、商业、其他和汇总四张表于1995年9月15日前报市局外税处。
二、一般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专项检查申报核定表》上核定的19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以下简称:期初税额)计算分期抵扣。
分期抵扣方法为:从1995年至1998年四年内按比例平均分期抵扣。每年的抵扣比例统一为一般纳税人1995年期初税额的25%。按上述年度抵扣比例分解到月份,可掌握在每年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