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6.25 川国税函〔2001〕2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1〕13号
文)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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