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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稿)》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稿)》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5]122号 2005-4-13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税局关于取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的通知》 ( 苏国税发〔2008〕32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3]1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的规定,以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办税业务流程的通知》 ( 苏国税发[2004]261号)的有关要求,现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稿)》 ( 苏国税发〔1999〕180号)的有关内容做出如下修订:
一、所得税优惠项目和审批权限
(一)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优惠项目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另有规定的除外)。
2、《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地方所得税的优惠。
(二)省辖市税务机关审批的优惠项目
1、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2、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3、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享受再投资部分退税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