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管理和审批办法【全文废止】
1995-12-08 云国税所字〔1995〕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7〕57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5〕188号
文件规定,为了切实加强亏损弥补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我省的中央企事业单位,包括金融、保险企业和中央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国有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为本办法适用范围。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一下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5年内企业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第二条国税部门要对企业的年度亏损进行审查、认定。纳税人的亏损,须经国税机关审核认定方能弥补,未经国税机关审核认定,不得自行在税前弥补。
第三条纳税人发生的允许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应税所得弥补的年度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经主管国税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亏损额。
有财政亏损补贴的,应相抵后确定,不能享受双重照顾。
第四条国税机关和纳税人应按规定建立企业单位年度亏损和弥补亏损档案,即《弥补亏损企业年度分户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