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销售不动产项目管理和网络实时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征〔2012〕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地税系统各单位: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6〕128号
)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津地税征〔2010〕8号
)要求,自2012年11月1日起,我市推行销售不动产项目管理和网络实时开具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
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有不动产销售行为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时实行按不动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项目登记后,可使用网络实时开票系统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到项目地地税局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
二、项目登记登记及网络
发票管理办法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1.项目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地地税局申请办理项目登记,按项目开发进度到项目地地税局依次办理土地信息、项目基本信息、施工信息、销售许可证信息及不动产销售明细信息的登记确认手续,并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不动产项目登记备案表;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3)土地使用权合同;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通知书、附图;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8)不动产销售许可证及其明细。
为减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先登录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录入项目登记信息,再到项目地地税局进行项目确认。
项目地地税局应认真审核相关资料,核对资料原件、复印件是否一致。对符合规定的,办理项目登记确认手续后,退还原件,留存复印件,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对资料不齐全的,可要求纳税人进行补正后办理确认手续。
2.发票核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注册地地税局申请认定销售不动产网络自开具发票纳税人:
(1)在注册地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
(2)财务核算制度健全、依法纳税;
(3)网上申报纳税人;
(4)能按照规定办理不动产项目登记。
注册地地税局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网络自开具发票纳税人资格,限定最高开票份数、累计开票限额和离线开票数据上传时限,并发售销售不动产发票。
3.发票开具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项目登记和发票核定后,可登录网络实时开票系统开具发票,开票数据信息直接纳入征管系统管理,实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具发票情况的实时监控。
4.项目变更及注销
(1)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项目地地税局申请变更项目登记。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动产销售完毕,应自不动产销售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项目地地税局申请注销项目登记。项目地地税局应对项目税款进行清算,比对发票开具金额与税款入库情况,核对税款是否足额入库。
(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1.项目登记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的,应自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向项目地地税局办理项目登记:
(1)不动产项目登记备案表;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不动产权属证明;
(4)不动产销售合同;
(5)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登录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录入项目登记信息,也可直接到项目地地税局办理项目登记。
2.代开
发票管理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项目登记后,可向项目地地税局申请代开发票。
项目地地税局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开发票时,应核对项目登记信息,信息一致的退回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