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及耕地占用税税款追征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批复【全文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及耕地占用税税款追征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5年12月7日 川地税函〔2005〕4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绵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
契税、
耕地占用税税款追征期的请示》(绵地税发[2005]1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
》 (
国税发〔2001〕11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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