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7-19 桂地税发〔2002〕2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7]190号)规定,第三条 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9〕16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审批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审批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及其实施细则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9〕49号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条 本办法所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技术开发费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
(一)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