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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务登记管理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务登记管理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函[2006]125号 2006-8-16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 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第十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第一条第(二)点“对应当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相关表述;第三条、第十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和部分条款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税务登记管理若干业务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报告。
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发证范围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已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
对应当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但要按规定征税,并督促其先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再办理税务登记。
对外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临时税务登记证的有效期限规定: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核发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应与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期限一致,但不得超过三年。
2.承包承租经营的,核发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应与承包承租时间一致,但不超过三年。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核发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应与合同规定的承包期一致,但不超过三年。
(四)取得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可以凭临时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二、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税务登记管理
对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得按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三、关于纳税人识别码(税务登记证代码)
1.企业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代码为: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中行政区域码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的行政区域码。对国家没有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各开发区,其行政区域码仍按现行行政区域码执行。
2.个体纳税户税务登记证件代码为:身份证件号码。
3.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的税务登记证件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号码。
4.个体工商户开办几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地税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时可在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后加2位后缀编码作为纳税人的识别码,以区分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单位,后缀编码为:“01”、“02”、“03”,依此类推;即在对第一家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时其识别码为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不加后缀编码;在对第二家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时,则其识别码为身份证件号码加2位后缀编码(01);在对第三家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时,则其识别码为身份证件号码加2位后缀编码(02)。
四、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问题
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地税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