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销售普通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函[2003]176号 2003-3-28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朔州市、临汾市、吕梁地区国家税务局及所属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供电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农电“两改一同价”工作部署,我省已于2002年12月起实现了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为进一步规范电力销售发票使用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增加“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销售普通发票(其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票式样“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销售普通发票(其它)”,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该票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联,由供电企业留存;第二联发票联,交用电客户留存,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监制章(详见附件)。各供电企业收费时,必须在发票联加盖“收费专用章”。
二、发票使用
(一)凡属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并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用电客户的用电收费,必须使用“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