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7]169号 2007-4-17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苏国税发〔2008〕187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6]1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