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9.14 辽国税发〔2005〕1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3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5〕13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认真组织学习,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专人负责,切实提高汽、柴油
消费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实现
消费税重点税源的有效监控和管理。
二、做好相关资料的报送工作。严格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