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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7〕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6]102号)下发后,部分市国税局反映贯彻执行中有一些问题需要明确。为了落实好这一政策,规范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改环资[2006]186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以下简称综合利用产品),应首先申请认定并取得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而后申请办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手续。

二、纳税人在申请办理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必须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方可按规定予以退税。根据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的资料,我省具有检验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共有6家(见附件)。

三、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各品种、型号综合利用产品均应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工作由质量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程序和标准进行。

四、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质量检验机构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抽取综合利用产品样品,并按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标准在15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