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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8.16 吉地税联字〔200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94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