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财产损失修理费税前扣除审核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财产损失修理费税前扣除审核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9-28 桂国税发〔2000〕1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 桂国税发[2010]1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近两年来,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先后印发了企业财产损失、固定资产修理费税前扣除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一些地方还存在申报审批时间滞后、报送材料不全、审核工作不深入细致造成失误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前的扣除管理,严格税前扣除审核,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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