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采矿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采矿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桂自然资发〔2023〕55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采矿用地管理,推动全区矿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采矿用地范围

本通知所称的采矿用地是指采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包括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采掘、选矿、排土(石)、尾矿堆放、进场道路及行政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

二、统筹采矿用地规模和布局

各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做好采矿项目布局、规模和时序安排,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明确能源矿产资源安全底线管控要求,在符合“三区三线”等红线底线管控规则前提下,合理安排采矿项目新增用地布局、规模和时序,对采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作出空间安排,引导节约集约用地,列出规划采矿项目清单,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审批采矿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的规划依据。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位置范围应尽量明确,暂时难以明确选址位置的,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以示意方式“上图”,同时纳入规划采矿项目清单。城镇开发边界内原则上不新增采矿项目用地,因特定选址要求确需零星安排城镇建设用地的,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

三、多途径保障采矿用地指标

各地要统筹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复垦修复腾退指标(以下简称“腾退指标”)保障采矿用地,鼓励优先使用腾退指标,千方百计尽量消化存量采矿用地。同一宗报件不能混合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指标。采矿项目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双百双新”项目的,用地计划指标由自治区予以核销保障。

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采矿用地的,采矿用地建新区方案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家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备案后,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使用腾退指标保障采矿用地的,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26号)要求,通过全国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验收信息系统关联复垦修复项目验收信息后,可挂钩使用腾退指标,并通过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交互数据;涉及占用耕地的,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挂钩补充耕地指标。

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涉及稳增长和能源资源安全的采矿项目急需使用土地的,在采矿企业提供复垦修复方案和保函、与所在地政府签订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