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价调规〔2024〕976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印发《湖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16日
附件
湖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加强配气价格管理,适应价格改革要求,促进管道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定价目录》、《
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定价机关制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配气管网向终端用户配送管道燃气服务的价格。
本办法所称燃气经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拥有独立管网系统及调压储气等设施,具备燃气经营能力的独立法人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
本办法所称配气管网,是指将门站(接收站)管道燃气输送到储气点、调压站和用户的管道及配套设施系统。
第四条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各级定价机关按照《湖南省定价目录》明确的权限管理。
第五条 燃气企业原则上应将配气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目前燃气安装、CNG和LNG销售经营一体化的企业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管道配气业务财务核算独立。
第二章 价格制定与调整
第六条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总体上应遵循“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同时反映市场供求情况并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即通过核定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费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独立的管道燃气配气价格。
第七条 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
准许成本的归集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与配气业务无关的成本均应予以剔除。
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和人力从事工程安装施工、燃气销售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
配气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人员等进行合理分摊。
第八条 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运行维护费(含合理输气损耗),由定价机关通过成本监审核定。其中:
管网折旧年限不低于30年。
供销差率(含损耗)原则上不超过5%, 3年内降低至不超过4%确定。
建筑区划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运行维护成本可计入准许成本。
运行维护费指维持配气管网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配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第九条 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
有效资产为燃气企业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组成,包括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城镇区域内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有效资产不包括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
固定站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通过成本监审确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
第十条 税费依据国家现行税法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按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核定的年度配送气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