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出资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国资法规〔2024〕10号
各出资企业:
《市出资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
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17日
市出资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国企建设,加强企业合规管理,切实防控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市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企业管理制度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和履职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政府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市出资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考核评价,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组织开展责任追究。
第五条市出资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委领导作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和依法治市有关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合规管理全过程。
(二)坚持全面覆盖。将合规要求嵌入经营管理各领域各环节,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落实到各部门、各所属企业和全体员工,实现多方联动、上下贯通。
(三)坚持权责清晰。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合规”的原则,充分发挥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重要作用,严格落实员工合规责任,对违规行为严肃问责。
(四)坚持务实高效。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突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人员的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切实提高管理效能。
第六条市出资企业应当在机构、人员、经费、技术等方面为合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七条市出资企业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合规要求在本企业得到严格遵循和落实,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市出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在党委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推动相关党内法规制度有效贯彻落实。
第八条市出资企业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主要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建设方案和年度报告等;
(二)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三)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
(四)决定合规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
第九条市出资企业经理层发挥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作用,主要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一)拟订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批准年度计划等,组织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
(三)组织应对重大合规风险事件;
(四)指导监督各部门和所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市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合规经营管理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积极推进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市出资企业设立合规委员会,可以与法治建设领导机构等合署办公,统筹协调合规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二条市出资企业应当结合实际设立首席合规官,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由总法律顾问兼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所属企业加强合规管理。
第十三条市出资企业要建立健全覆盖各所属企业、贯穿各业务领域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牵头的合规管理工作机制,要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形成业务及职能部门承担主体责任、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强化监督的合规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市出资企业业务及职能部门承担合规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编制风险清单和应对预案;
(二)定期梳理重点岗位合规风险,将合规要求纳入岗位职责;
(三)负责由(对)本部门拟定或发起的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等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审查;
(四)及时报告合规风险,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应对处置;
(五)组织或者配合开展违规问题调查和整改;
(六)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合规培训和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十五条市出资企业应当在业务及职能部门设置合规管理员,全面参与合规管理。
合规管理员由业务骨干担任,应当具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要求,接受合规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十六条市出资企业应当明确合规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和监督合规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起草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等;
(二)负责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合规审查;
(三)组织开展合规风险识别、预警和应对处置,根据董事会授权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
(四)受理职责范围内的违规举报,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组织或者参与对违规行为的调查;
(五)组织或者协助业务及职能部门开展合规培训,受理合规咨询,推进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加强合规宣传,培育合规文化,组织编印合规手册,指导各部门和所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市出资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化水平。
第十七条市出资企业纪检监察和巡察审计、监督追责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合规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十八条 市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根据适用范围、效力层级等,构建分级分类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第十九条 市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明确总体目标、机构职责、运行机制、考核评价、监督问责等内容。
第二十条市出资企业应当针对反垄断、反商业贿赂、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税务管理、数据保护等重点领域,以及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
市出资企业应当针对涉外业务重要领域,根据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等,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出资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变化情况,及时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市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全面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规风险,建立并定期更新合规风险数据库,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对于典型性,普遍性和可能产生较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预警。
第二十三条市出资企业应当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