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2009〕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2016年8月30日全文废止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1号
)转发给你们,为规范企业所得税审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的范围
(一)审批类减免税
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为审批类减免税项目:
1.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2.《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
3.国务院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项目。
(二)备案类减免税
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为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
2.《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3.《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4.《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加计扣除;
5.《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7.《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
8.《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
9.国务院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未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项目。
二、审批类减免税的办理程序
审批类减免税的办理,仍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下发的减免税管理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备案类减免税的办理程序
(一)纳税人依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执行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向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1),填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并报送相关资料。
(二)企业同时符合享受多项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一次性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