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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10〕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备注:此类文件中若有转发上级机关文件的,其“全文失效废止”仅指本级机关补充规定的内容;所转发的上级机关文件是否有效,应依照有关上级机关发布的规定执行。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通知》第九条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非居民企业的有关书面备案资料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直接上报省地方税务局,经核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告知非居民企业执行。上述备案事项审核、上报核准及告知事项,应在备案管理规定时限内完成。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1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9〕69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12-10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五条、第六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自2013年12月11日起第九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