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0〕闽税政三字第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7〕156号)规定,转发的[89]国税地字第140号文第四条“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层报省税务局审批,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和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从征地时起三年内出售商品房的,免征土地使用税;超过三年商品房未出售或未建成的,从第四年起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7〕135号)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