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8〕263号 2008.10.24
优策网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8〕747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结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分行
关于印发《福建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闽财预[2008]45号
)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就地预缴办法的分支机构范围
(一)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
企业所得税;
(二)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
企业所得税。
二、不实行就地预缴办法的分支机构范围
(一)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
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二)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但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
企业所得税。
(三)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
企业所得税。
(四)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
企业所得税。
(五)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
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纳入库。
(六)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如能提供总机构税务机关出具的小型微利企业证明,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
企业所得税。
三、实行就地预缴办法的分支机构的管理
(一)分支机构按时提供总机构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对总机构分摊本地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收到的分配表确定的分配比例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分支机构应先按分配表确定的税额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