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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云国税函[2004]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9〕415号)规定,自2009年8月27日起废止涉及关于废旧物资发票及清单管理的规定,及第五条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4〕1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结合云国税发[2003]171号、174号文件相关政策规定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4年4月1日(申报抵扣时间)起,《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云税流字〔1994〕53号)中第"二"条规定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废旧物资购销凭证加强增值税政策管理的通知》 ( 云国税发[2003]174号中第"三"、"五"、"七"条规定予以废止。
二、自2004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非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