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报验收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在省级平台完成预接入流程。
四、验收流程
验收工作按属地原则开展,由当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平台组织市场监管、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电力等行业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具体验收流程如图1所示。
注:每个市(县)在省级平台上独立发起验收,最高验收频率可每季度发起一次,验收日期由市县主管部门确定。
五、验收开展形式及内容
(一)验收开展形式
联合验收工作由当地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平台,组织当地市场监管、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电力等部门及企业开展,分为现场检查和文件检查两部分。
(二)验收内容
1.文件检查
(1)检查充电基础设施在当地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相关证明文件,独立占地集中式充电站还需检查相关用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文件;
(2)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13)要求由企业自行完成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3)对2019年8月1日及以后投建的充电基础设施检查是否具备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
(4)检查充电基础设施由当地电网部门出具的电网接入相关证明文件;
(5)检查交流充电桩和非车载充电机是否具备充电计量模块或设备的检定证书;
(6)充电基础设施相关的实景照片(至少包括标志性建筑、指引地图、含充电基础设施的全景照片);
(7)市县主管部门、省级平台、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电力等行业单位所需要的其他文件。
具体内容如表1所示。
表1 文件检查内容清单
序号 |
验收内容 |
有/否 |
验收人 |
备注 |
1 |
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13)要求由企业自行完成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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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充电基础设施相关的实景照片(至少包括标志性建筑、指引地图、含充电基础设施的全景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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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检查充电基础设施是否具备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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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检查交流充电桩和非车载充电机是否具备充电计量模块或设备的检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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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检查充电基础设施在当地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相关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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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检查独立占地集中式充电站相关用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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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检查独立占地集中式充电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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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检查独立占地集中式充电站施工许可证等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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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检查充电基础设施由当地电网部门出具的电网接入相关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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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检查
(1)查验充电基础设施的设备安装、充电功能、安全防护功能等是否正常;
(2)检查核对充电设备型号、电压、电流、生产厂家、充电额定功率等相关基础信息;
(3)从选址、布置及标识、设备性能、消防设施等方面核查选址和布局的合理性。
具体内容如表2所示。
表2 现场检查内容清单
序号 |
验收内容 |
验收结果 |
备注 |
第三方机构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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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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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充电基础设施不应设在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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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充电基础设施不应设在易积水的场所;充电设备不宜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如因条件限制必须设在上述场所时,应采取预防渗漏水和排水的措施或选用相应防护等级的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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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充电基础设施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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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充电基础设施的选址应满足通信要求,宜选在有公用通信网络覆盖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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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充电设备的布置与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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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充电设备的布置和使用不应妨碍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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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室外充电设备外壳应采用不锈钢、铝合金和其他适合沿海地区使用的防腐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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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设备外壳防护等级符合国标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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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充电基础设施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易于辨认和耐久的安全警告标志或警句、消防安全标志。高压、非工作人员禁入区域要有安全警告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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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室内设置充电设备的区域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复合通风。通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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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带有充电设备的停车位充电侧应设置车挡石或车挡拦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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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备性能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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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与充电车辆连接时,充电接口不带危险电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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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拔枪后,充电接口危险电压泄放时间不超过1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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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模拟对地绝缘故障发生时,直流充电桩响应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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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模拟BMS发送故障报文(过温、过流、过压),直流充电机响应、不能继续充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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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模拟漏电情况发生时,有漏电保护装置动作(或有漏电保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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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接地连续性完好,接地回路阻抗符合要求(含柜门未接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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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用户通过设备通风孔等开孔不能接触到内部危险带电部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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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直流充电机充电时有过流保护断路器动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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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充电机内部导电部位覆盖没有潮湿物或铁屑等导电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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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正常充电时,没有漏电保护装置动作(说明未处于漏电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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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启动急停装置时,设备能切断电源输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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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配电柜或充电设备内部配线整齐、可靠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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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配电设备外部有安全警告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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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配电柜或设备内部,中性点、地线接线点等有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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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配电回路断路器等器件额定电流容量大小满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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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交流充电桩电气回路安装A型或以上规格漏电保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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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外壳防护无破损(含开口处进行有效封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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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配电柜或其他设备内部电气关键连接点未有锈蚀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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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电气设备内部、外部周边应无易燃或导电杂物、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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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屏幕应无损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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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二维码应完好、未有损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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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枪头应未有损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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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充电设备应能正常通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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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充电基础设施位置准确性(经纬度准确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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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充电基础设施图片是否与现场情况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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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充电基础设施收费信息准确性(电费、服务费、停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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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充电基础设施信息一致性(数量、交直流类型、充电设备/接口编码等与接入省平台信息的一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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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充电设备功率信息准确性(充电设备额定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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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订单信息抽检(实际发生充电量信息与订单时间信息的一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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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配建充电设施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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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充电基础设施的管线在穿越建筑外墙、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后留下的孔隙,应采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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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充电基础设施不应设置在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应影响消防车辆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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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
各市县对充电基础设施文件检查或现场检查,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方便企业、推动工作、合规合法的原则进行调整。
验收报告参考模版可在省级平台网站下载。
https://www.hainan.gov.cn/data/zfgb/2020/04/8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