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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闽地税发〔2004〕2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7〕135号规定,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新旧普通发票种类代码对照表中的部分发票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省局票装分局,省局信息处: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 国税函〔2004〕5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发票代码编制问题

发票分类代码全国统一为12位。发票分类代码由省局统一编制。我省发票分类代码设定规则如下:

(一)第1位为国、地税局代码,地税为2。

(二)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其中:第2、3位代表省,福建为35;第4、5位代表地市,具体为:省局00、省局直征局90、福州01、厦门02、莆田03、三明04、泉州05、漳州06、南平07、龙岩08、宁德22。

(三)第6、7位为年份代码,2004年的代码为04,今后的年份依序编排。本年印制未用完的发票,可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四)第8位为行业代码,具体为:交通运输业1、建筑业2、金融保险业3、邮电通信业4、文化体育业5、娱乐业6、服务业7、转让无形资产8、销售不动产9、其他0。

(五)第9、10、11位为我省发票种类代码。本次省局按新规则对全省现有的各种发票编制了发票种类代码,对同一种名称的发票,如果版面金额、联次、文字不同,在编制发票种类代码时,区分为不同种类的发票(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