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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人社规〔2024〕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海南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4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海南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发挥培训补贴资金效益,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经有关部门登记设立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企业培训中心、公共实训基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以下统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的由政府给予资金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第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坚持以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劳动者能力素质和促进稳定就业为目的,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应提高上岗率,企业职工培训应提高稳岗率,通过政府补贴激励,引导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第五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行管理和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对培训质量和补贴资金安全负责。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职业技能培训促就业导向,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需求、劳动者就业需求,发布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明确急需紧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可包括培训类型、职业(工种)名称、补贴标准等内容,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

第七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为劳动者和企业发布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并将属地管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培训工种(项目)目录调整变更情况报送至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定期统一发布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工种和评价机构目录等信息。

第八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企业用工需求和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需求调查,科学制定培训计划,科学匹配培训资金。

第九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平、公开、透明”原则,在我省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中,通过公开招标或开展评估认定的方式,依法依规确定承训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训机构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委托招标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采用评估认定方式确定承训机构的,评估前需将评估标准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评估结束后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评估结果。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数量和质量作为重要因素优先考量。支持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充分发挥教学资源优势,积极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

第十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海南省职业技能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进行实名制管理,落实职业(工种)申请、开班申请、开班审批、培训监管、补贴申请、补贴审批等事项。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我省公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目录组织职业技能培训;组织职业技能培训要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内容、培训课时,使用的培训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相关行业部门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前,通过海南省职业技能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向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业技能培训开班申请审核表;

(二)职业技能培训学员名册;

(三)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含课时计划、理论与实操课时比);

(四)职业技能培训教师资格证明;

(五)教学资源(教材、设施设备、数字课程等);

(六)考核方案(含评价方式和具体安排)。

第十三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接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班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按告知要求及时补正,申请材料补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业技能评价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质量督导与服务支持,加强评价过程管理、考务管理、题库资源建设、评分结果档案记录、证书数据管理等,保证评价质量。职业技能评价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审核参评人员资格条件,严格考核流程和考试纪律,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开展评价。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以下资料进行归档留存:学员花名册、教学计划、开班申请和审批材料、职业技能评价材料、补贴申请和审批材料,以及补贴人员花名册、补贴拨付凭证、培训监管记录、学员考勤表、视频影像等。留存期5年。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应当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办学质量评估,对于非辖区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本辖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机构办学情况通报给机构所属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辖区人力资源部门开展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参考。

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全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评估复评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监管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实地核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电话调查,及时掌握实际职业技能培训情况,对发现的问题需及时记录和报告,并要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时整改。监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培训资质情况。包括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场地、设施设备、教师资格、协议签订、培训范围和标准等情况。

(二)职业技能培训开展情况。包括招收学员、教学计划实施、教学管理、培训秩序及质量效果等情况。

(三)补贴发放情况。包括享受补贴人员资格审核、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管理等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严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将承接的培训任务转包、分包;严禁以任何名义将招生、教学、管理等转包或分包给企业、组织和个人。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对象、培训过程、培训质量和培训补贴资金申领发放等实施常态化跟踪管理和评估。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特点,合理确定线上线下课时比例,公开征集遴选并公布线上培训平台,建立线上培训平台及数字资源质量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明确落实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