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延期纳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0年4月2日 川地税发〔2010〕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六批全文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 (
国税发〔2005〕179号
)规定,现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延期纳税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发﹝2003﹞58号)作出修订,修改后的全文附后,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延期纳税管理的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延期纳税管理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3﹞58号 2010年3月29日修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保障纳税人的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 (
国税发〔2005〕179号
)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延期缴纳税款是税收
征管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国家帮助纳税人在遇到临时性特殊困难时渡过难关、促进发展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纳税人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的一项权利。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对内对外宣传,既要依法行政,严格税款征收;又要正视纳税人临时性的实际特殊困难,执行好延期缴纳税款的规定,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延期缴纳税款的基本界定
《
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