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所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所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7-28 桂地税发〔1997〕1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7]19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据一些地方来电反映,在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所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 桂政办函〔1994〕254号文件)过程中,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所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征免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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