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管理的实施意见
南府办〔2019〕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等文件精神,建立衔接高效、运行顺畅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强我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为核心目标,以配套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建设为着力点,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筹协调、改革创新,预防为先、防处并举,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法规标准,创新管理制度,强化技术支撑,夯实安全基础,提升服务品质,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系统构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体系,不断提升城市轨道交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经济的出行服务。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构建综合治理体系。
1.健全管理体制机制。
(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拟订运营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指导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轨道集团)做好运营安全管理相关工作。配合市公安局做好轨道交通公共安全相关工作。根据《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调应急救援运输保障单位,组织事故现场人员和物资的运送。
(2)市公安局负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区域的巡逻查控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涉恐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和通报、预警工作,监督指导轨道集团做好轨道交通安检、反恐防范、治安防范等相关公共安全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有关安全工作职责,按规定权限指导轨道集团做好消防工作。
(4)消防救援机构监督轨道集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指导轨道集团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和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指导轨道集团做好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6)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有关安全工作职责。
(7)轨道集团承担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运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同时应落实反恐防暴、安检、内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有关法规规定的责任和措施。
2.完善政策标准体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修订完善以保障建设质量和安全运行为重点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并监督实施;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建立健全以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为重点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标准体系并监督实施;市公安局牵头建立健全以防范处置和设备配置为重点的城市轨道交通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等标准体系并监督实施;消防救援机构牵头建立健全以防范处置和设备配置为重点的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政策法规及标准体系并监督实施。
(二)有序统筹规划建设运营。
1.科学编制规划。
(1)市自然资源局应科学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布局、规模和用地控制要求,与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有机衔接,主要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树立“规划建设为运营、运营服务为乘客”的理念,将安全和服务要求贯穿于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并结合城市发展需求、财政状况等实际,准确把握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合理确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听取市交通运输局意见。
(2)市交通运输局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2.做好相关环节衔接。
(1)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消防救援机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共同监督管理,对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等,应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文件中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和公共安全专篇。
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在审批时应听取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运输局应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指导轨道集团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的交接管理方案,明确交接内容和程序并严格执行,及时根据国家出台的最新规定修订完善。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全程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按照规定开展的不载客试运行,熟悉工程设备和标准,察看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应督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及时处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在运营接管协议中明确相关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并督促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将上述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4)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开展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初期运营手续。
(5)轨道集团在初期运营期间,应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运行状况和质量进行监控,发现存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应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及时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初期运营期满一年,轨道集团应向市交通运输局报送初期运营报告,对运营线路自查合格后提交正式运营申请,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对安全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市交通运输局应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开通初期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甩项工程的,甩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应通过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的安全评估,方可投入使用。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完成甩项工程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轨道集团等有关单位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全部甩项工程投入使用或者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三)加强运营安全管理。
1.夯实运营安全管理基础。
(1)市应急管理局指导轨道集团建立健全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对运营全过程、全区域、各管理层级实施安全监控。
轨道集团应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对于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风险隐患及时整改。
(2)市交通运输局监督指导轨道集团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尽快消除重大隐患;对非轨道集团原因不能及时消除的,应报告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应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第三方评估制度,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应建立健全行业运营服务指标体系和服务质量考评制度,加强服务质量监管。应指导轨道集团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3)轨道集团应依法做好运营安全各项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并将相关情况报市交通运输局。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制定轨道交通保护区作业管理办法,加强轨道交通保护区作业监管,配合市行政审批局做好轨道交通保护区作业审查工作。
轨道集团按照规定划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保护区,根据土建工程验收资料勘界后制定保护区平面图,在具备条件的保护区设置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应加强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作业设计方案、安全防护方案、监测方案对接,定期对轨道交通沿线(含高压电缆通道)及保护区范围内的外部作业进行巡察。
2.强化关键设施设备管理。
(1)严把城市轨道交通关键设施设备(车辆、信号、通信、自动售检票等)运营准入条件,加强列车运行控制等关键系统信息安全保护。轨道集团应建立健全设施设备维修技术规范和检测评估、维修保养制度,建立关键设施设备全生命周期数据和设施设备运行基础信息,加强质量管理。
(2)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中购买的车辆、通信、信号、供电、机电、自动售检票、站台门等设施设备和综合监控系统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准入技术条件,并实现系统互联互通、兼容共享,满足网络化运营需要。
(3)市交通运输局指导轨道集团建立城市轨道交通智能管理系统,对所有运营过程、区域和关键设施设备进行监管,具备运行控制、关键设施和关键部位监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安全监控等功能。
轨道集团应将运营数据信息实时传送市交通运输局的行业监管平台,提高运营安全管理水平。
轨道集团应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和等级保护要求,加强列车运行控制等关键系统信息安全保护,提升网络安全水平。
3.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指导轨道集团深入开展行业运营人力资源跟踪研究,评估行业人才发展水平,完善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强化行车值班员、行车调度员等重点岗位职业水平评价,建立从业人员服务质量不良记录名单制度,规范行业内人才流动。
(2)市教育局应结合南宁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需求,鼓励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等相关专业;南宁学院等应结合轨道交通专业人才需求,设置城市轨道交通相关专业或者专业方向,扩大人才培养规模。
(3)轨道集团应配置满足运营需求的从业人员,按相关标准进行安全和技能培训教育,并对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岗位工作。轨道集团应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应依法取得驾驶员职业准入资格。轨道集团应对列车驾驶员定期开展心理测试,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四)强化公共安全防范。
1.加强日常巡检防控。
(1)轨道集团应制定安全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保障相关经费投入,及时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施设备;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发现的恐怖活动嫌疑或恐怖活动嫌疑人员,并根据公安机关要求做好安全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2)市公安局应加强涉恐情报信息搜集工作,对有关情报信息进行筛查、研判、核查、监控,认为有发生恐怖事件危险的应及时通报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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