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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通知(试行)【有效期2年】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通知(试行)

长住建发〔2024〕29号

信息时效期:2026-04-30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规范房屋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权益,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 建房〔2016〕16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秩序的通知》(长住建发〔2024〕2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从业主体管理

(一)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为房屋买卖、抵押和租赁提供代理、居间等经纪服务的机构以及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建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推行房地产经纪人员实名登记。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人员应到市住建部门进行实名登记,实行全员入库、统一编码、挂牌服务、实名从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经营场所公示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应佩戴、出示实名登记信息卡。

(三)建立全过程闭环管理体系。市住建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承接、房源发布、交易撮合、合同网签备案、协助登记等业务实施全过程闭环管理。将其经营业绩、执业行为、技能评价等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

二、规范经纪服务行为

(一)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业务承接。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不得利用信息不对称赚取差价,不得恶意压价。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开发企业、金融机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等单位不得与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未实名登记的人员进行合作。

(二)规范房源信息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通过市房屋交易管理系统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未经核验房源不得对外发布。发布房源信息应注明机构、人员信息并实时更新;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不得捏造、散布不实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按照“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对发布房源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审查,不得允许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三)规范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全面推行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范本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范本,房屋交易合同须通过市房屋交易管理系统网签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协助当事人如实填写合同内容、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故意隐瞒合同重大事项,不得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和捆绑收费,不得收取合同中未明确的费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经纪服务费用。鼓励按照成交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