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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10〕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10〕185号 转发给你们。我省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仍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函〔2008〕92号)规定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5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10〕185号 2010-5-6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