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行政许可法实施有关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函[2004]1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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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区局、事业单位:
为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现将行政许可法实施有关问题解答分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行政许可法实施有关问题解答(一)
二OO四年九月七日
行政许可法实施有关问题解答(一)
一、关于各基层局公示的税务许可提供材料是否统一的问题。
答:根据省局的要求,公示材料由省局统一制定。但由于省局的一些规定与我局现行执行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规定不一,因此,市局将结合我局实际,进一步收集材料,对省局的公示文本进行补充和修改,形成全市较统一的公示文本后印发给各单位公示。
二、关于要求纳税人提供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问题。
答:省局公示材料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行政许可中,要求申请人提供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因我局管征中没有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故仍维持原办法,不要求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确认专章。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如果要求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机关应该予以加盖,以方便纳税人外出活动时使用。
三、关于行政承诺办事期限与行政许可期限的关系。
答:行政许可期限为法律规范的行政法律责任。税务承诺的办事期限是行政服务社会的积极作为。凡我局对外承诺的办事期限应遵循诚信原则自觉执行。
四、申请领购同种类发票数量的增加(减少)或提高(降低)发票版面以及申请增加(或减少)发票的种类的业务,如何审批办理?
答:申请人如果已经取得发票领购资格,其如再申请同种类发票领购数量的增加(减少)或提高(降低)发票版面以及申请增加(或减少)发票的种类的业务,对这些业务一般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批。但发票的种类和版面如涉及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应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并获批准后,才予以审批办理。
五、申请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同时涉及对发票使用和管理中的“使用计算机开具机外发票”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许可审批,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应同时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已包含发票使用和管理中的“使用计算机开具机外发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因此,不再办理发票使用和管理中的“使用计算机开具机外发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
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与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权不在同一税务机关的,申请人应分别申请。
申请人已取得普通发票领购资格,只应先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再办理发票种类的增加或变更即可。
六、发票领购簿是否可替代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准予行政许可并非一定要以决定书的形式作出,也可以采用颁发许可证件的形式。各单位赋予纳税人领购发票资格,可以直接采用颁发发票领购簿的形式,而不必再另外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文书。发票领购簿应加盖本税务机关的公章。
七、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作出停供票决定是何种税务行政许可行为?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停供票是税务机关的依职权行为,实质上是对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的中止,但不是对被许可人发票领购资格许可的注销、撤销。
八、纳税人在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中,第一个问题是申请不同的限额,是否都得申请许可?第二个问题是是否应该先低后高逐级申请?第三个问题是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许可的关系。
答:按照总局的授权,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版面,分别由省局、地市局、县区局税务机关负责百万元、十万元、万元以下发票版面的审批。申请人申请并获得高面额发票许可,不需再申请低面额发票的许可;申请人申请低面额的(如万元、十万元版)后,若要申请高面额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版),申请人应该向有审批权的机关申请。但获取低面额的许可不应该作为申请较高面额许可的条件,即申请人不必逐级申请。
九、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许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互为条件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可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
如新户,且审批权限为同一机关,可同时申请和审批;审批权限不为同一机关,可先申请审批发票领购资格许可,再申请审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也可同时分别向不同机关同时进行申请。如果非新户,或者审批权限不为同一机关,则只进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申请人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批准后,发票领购资格审批的税务机关可以据此直接对发票领购簿的内容进行变更,申请人可以不再办理发票领购资格许可的申请变更。
十、市局文件规定:纳税人年审或其他情形达不到规定标准,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版面税务机关应该予以降版面,这一规定怎样执行?
答:降低发票版面,虽不涉及对申请人发票领购资格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但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因此,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税法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注销、撤销后重新申请,或变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的形式处理。各单位不得以市局的文件作为降低发票版面的依据。
十一、申请人取得低面额的增值税防仿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许可后,若要申请高面额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许可,对于低面额的行政许可决定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申请高面额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并获批准后,税务机关将根据该行政许可对申请人的IC卡进行设定,设定后申请人可以开具高面额的专用发票,同时也可开具该最高开票限额以下的低面额的专用发票,因此低面额的许可仍然有效。
十二、送达问题。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后十日内将该决定送达申请人,所有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是否都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文书送达方式进行?
答:实践中,一般可在受理时告知或在申请文书上备注说明,请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到窗口领取或在决定作出后电话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领取时必须要求申请人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但这些都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