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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信息系统税务管理与税收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信息系统税务管理与税收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函[2009]1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了适应纳税人企业管理信息化进程,现就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税务管理与税收检查有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明确以下:
一、税务机关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进税务管理,增强行政服务与行政监督的能力与效率,培养税务人员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审查纳税人由计算机处理生成的会计信息与纳税申报信息。
二、依照《税收征管》第二十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纳税人用计算机处理生成会计信息,应当:
(一)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所得;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有关的其他账簿。
(四)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三、根据《税收征管》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使用信息技术管理的会计核算、货物管理、订单与开票管理等信息系统实施税务检查(以下简称信息技术税务检查)。
四、信息技术税务检查可在纳税人的业务场所进行,也可以从受检查单位信息系统中复制相关的数据,回税务机关进行。
五、根据《税收征管》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实施信息技术税务检查时,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可读取、输出和复制的计算机系统信息资料,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六、税务检查需要检测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时,可以由检查人员提出测试方案,被查单位按照方案要求对计算机处理系统进行测试或验明。
七、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依照《税收征管》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纳税人的会计电算化系统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与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被查单位开发、使用有会计舞弊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或提请有权部门处理。
九、依照《税收征管》第七十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实施信息技术税务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纳税人计算机会计信息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资料不全,难以查账的,或者擅自销毁或拒不提供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十一、检查人员应当审慎实施信息技术税务检查,避免对被查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损害。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的,依照《税收征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本通知适用于厦门市所属的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由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纳税人信息系统复制操作规范
2.纳税人信息系统基本情况
3.财务报告数据表
4.计算机系统财务信息数据采集报告







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1

纳税人信息系统数据复制操作规范


一、税务检查人员需要复制被查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料时,应与被查单位约定使用数据电文。

二、复制时可以直接复制原文件,也可以预先生成约定格式的数据电文再进行复制。

三、直接复制或生成后再复制的数据电文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的内容,并可提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三)数据电文的复制与原文件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能够准确地表达原来生成的内容;

(四)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所属被查单位、复制时间;

(五)应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确保数据电文的可靠性。适当的技术手段是指与被查单位约定的,具有以下两项功能的处理:对数据电文的所属被查单位的任何改动可以被发现;对数据电文的内容的任何改动可以被发现。例如用MD5或其他约定的算法提取文件摘要,双方签字认可,并妥善保管。

四、税务检查人员复制计算机资料时,应当同时填写《纳税人信息系统数据采集表》,并在《纳税人信息系统数据采集表》的“其他说明事项中”中说明其来源、文件名和制作过程。税务检查人员使用复制的数据电文进行分析检查时,应确保在不破坏数据电文完整性的条件下进行,例如使用时,再复制一份。

五、税务检查人员复制计算机资料后,应当填写《财务报告信息复制表》、《会计科目信息复制表》。

附件2:纳税人信息系统基本情况

纳税人信息系统情况报告


企业名称:

企业财务负责人:           信息技术负责人:

序号

项目

实际情况

1

信息化管理系统:

1.1

企业财务软件(信息系统)名称及版本

1.2

开发商(或运营维护单位)

1.3

主机型号与操作系统版本

1.4

后台数据库管理系统名称与版本

1.5

数据库物理地址

1.6

信息系统管理事项覆盖:

财务□仓库□销售□采购□生产车间□人事工资

1.7

是否支持中文系统

1.8

是否能够进行数据导出

1.9

数据导出格式

由纳税人写明:123

2

财务核算信息系统

2.1

有无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2

电算化财务系统启用日期

2.3

软件初始化设置是否符合规范

2.4

企业会计科目设置是否符合规范

2.5

企业记帐方式是否符合规范

2.6

会计记录的文字是否为中文

使用文字:中文□、英文□、其他□

2.7

会计核算是否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记账本位币:人民币□、美元□、其他□

其他说明事项:









税务调查人员:

企业复核人员: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财务报告信息复制表


(所属期200  年)

项目

年初数

期末数

流动资产合计

其中:存货

非流动资产合计

资产总计

流动负债合计

非流动负债合计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计

其他说明事项:



















税务人员:

数据复核企业人员: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4:

会计科目信息复制表


(所属期200  年)

一级科目

二级科目

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

期末余额

借方

贷方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

预付账款

应付账款

其他应付款

预收账款

其他说明事项:










信息复制税务人员:

信息复核企业人员: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