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收欠税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云南省地方税收欠税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
》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全文修改后2016年重新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云南省地方税收欠税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0月10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第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14日
云南省地方税收欠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欠税管理,积极防范欠税发生和有效清缴欠税,提高欠税管控能力和税收征管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欠税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由地方税务机关组织征收的各税种的欠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地税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地税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对前款规定的欠税,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确认。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遵循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严格监控、积极清缴的原则,从防范、确认、管控、清缴、核销、监督考核等方面,实施欠税管理。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向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汇报,加强与工商、住建、国土资源管理、金融、法院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欠税人信息交换机制,在欠税人处分重大资产、清偿债务、出境、资产清算等环节,取得有关部门的协助,实现欠税管理成效最大化,最大限度防止税收流失。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相关业务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分工协作,及时传递和通报欠税数据、相关信息和工作情况,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共同做好欠税管理工作。
(一)征纳机构按权限负责欠税管理的制度制定、综合协调、欠税公告,负责对欠税管理措施进行考核。
(二)税政管理机构按权限负责具体税种欠税管理的相关税收政策指导工作。
(三)政策法规机构按权限负责处理欠税管理过程中涉及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
(四)计划统计机构负责逐级核算、汇总欠税及其按风险分类数据与收入考核,负责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审核、批准核销欠税。
(五)履行督察内审职责的机构按权限负责对欠税管理的执法督察,负责协调外部监督反馈的欠税管理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
(六)履行科技、运维职责的机构按权限负责对欠税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七)稽查部门按权限负责稽查查补环节欠税的确认、清缴,负责打击逃避清缴欠税违法行为。
(八)基层主管地税机构负责实施欠税防范、确认、管控、清缴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欠税防范
第七条 地税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八条 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有审批权的地税机关申请核准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申报的,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地税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延长的期限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在退还超额缴纳的税款时不计退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在追加征收差额税款时不加收滞纳金。
第九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内,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有审批权的地税机关申报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在核准延长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章 欠税确认和管控
第十条 纳税人超过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税款,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欠税确认,在税款缴纳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欠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并告知以下事项:
(一)当期欠税的税种、时间期属、税额,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和滞纳金的计算办法。从事生产、经营的欠税人超过责令限期不缴纳税款的,可以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往期累计欠税情况,督促欠税人结清所欠税款及滞纳金。
(三)告知欠税人地税机关将按规定进行欠税公告。
(四)告知欠税人短期内不能结清全部欠税及滞纳金的,应当制定清缴欠税计划。由欠税人根据未来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情况提出分期清缴欠税、滞纳金的时间和资金筹措办法。欠税人不履行清缴欠税计划的,可以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五)告知欠税人定期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欠税人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清缴欠税情况等。
(六)告知欠税人在欠税期间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因为破产、撤销、解散而进行资产债务清算的,应在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书面报告。
(七)告知欠税人欠税金额超过5万元时,在进行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处分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
(八)告知欠税人阻止出境措施。欠税人或者欠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要在出境前结清欠缴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否则,地税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九)告知欠税人如对通知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地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逐级分类核算、汇总欠税数据,实事求是地反映本年新欠、往年陈欠、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和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高危欠税情况,不得虚报、瞒报。
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密切部门配合,针对不同风险类别欠税人采取有效监控措施,建立和实施欠税人按风险分类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欠税人清欠能力动态,了解欠税人的纳税服务需求,督促欠税人落实报告制度和清缴欠税计划,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