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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及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公告【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及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公告【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及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公告》 ( 厦税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要求,现将《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及权力运行流程图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2.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3月11日
关于《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及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持续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14年12月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在此基础上,税务总局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设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进行了梳理、确认,于2015年2月16日发布10号公告,公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经过第一阶段清理审核工作和认真核对,在总局发布的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中的“账簿凭证管理类”、“纳税申报类”和“税务检查类”等三类权力事项中,未发现由厦门市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厦门市政府规章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及以下税务机关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制定了《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及权力运行流程图。


二、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具体包括哪些项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共包括3类8项处罚权力事项。其中,账簿凭证管理类3项,纳税申报类2项,税务检查类3项。
(一)账簿凭证管理类
包括:对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核算软件,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处罚权力;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权力;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权力。
(二)纳税申报类
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权力;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权力。
(三)税务检查类
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权力;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权力;对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处罚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布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后对税务机关有何要求?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对“账簿凭证管理类”、“纳税申报类”和“税务检查类”这三类事项的行政处罚应当以本次公开的为准,严格按照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行使权力,不得随意设定或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主体

备注

一、账簿凭证管理类

1.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核算软件,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3.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申报类

4.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三、税务检查类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包括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三、税务检查类

8.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